温州商学院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,健全内部治理结构,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名称:温州商学院;
英文名称:Wenzhou Business College;
学校地址: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。
第三条 学校性质: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。
第四条 办学宗旨: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,坚持“成长会做人、成才会做事”的育人理念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、具有现代商业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。
第五条 办学层次:普通本科学历教育;
办学形式: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,结合社会需求适当开展继续教育、中外合作教育等。
第六条 办学规模: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学校遵循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,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。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12000人左右。
第七条 学科门类:以经济学、管理学为主,文学、工学、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。
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:温州文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;学校业务主管部门: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。
第九条 学校坚持公益性原则,不以营利为目的,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。
第二章 管理体制
第十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贯彻董事会领导、校长行政、党委监督保障、专家治校的指导方针。
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。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,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、校长、党组织负责人、校外专家、教职工代表等7人以上(奇数)组成。设董事长1人,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副董事长。
第十三条 董事会组成成员中,1/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。董事长和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。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,届满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十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聘任或解聘校长;
(二)修改董事会和学校的章程;
(三)审定学校的发展规划,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;
(四)筹集办学经费,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;
(五)根据校长提请,聘任或解聘副校长、财务负责人;
(六)审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;
(七)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;
(八)决定学校分立、合并、变更及终止;
(九)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:
(一)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,经1/3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
(二)在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,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、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。
(三)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,可授权其他董事会组成人员代行召集和主持;董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,须书面表达其意愿,否则视为弃权。
(四)董事会会议,须有2/3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,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董事会做出决议,须经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,应当经2/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通过方为有效:
1.聘任、解聘校长;
2.修改学校章程;
3制定发展规划;
4.审核预算、决算;
5.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6.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(五)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,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。董事会组成人员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,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可以免除责任。
第十六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,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
(二)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;
(三)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;
(四)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、解聘学校校长;
(五)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;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独立行使对董事会成员及学校领导的监督权。
监事由举办方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共3人组成,其中举办方代表1人,由举办方协商确定;教职工代表2人,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。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。
第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4年,届满可以连选连任。董事会成员和学校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检查学校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;
(二)对董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;
(三)对董事会成员、学校领导执行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(四)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条 监事会实行多数通过原则和一人一票原则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,副校长若干名,副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协助校长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校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,选配政治思想好、责任心强、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、身体健康,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。
第二十三条 校长的产生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,任期4年,可以连任。副校长由董事会任命,任期4年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校长依照法律法规、有关政策和学校章程行使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。
第二十五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,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执行董事会决议,全面行使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职权;
(二)实施学校发展规划,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;
(三)全面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,组织教育教学、科研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(四)召集、主持校长办公会议;
(五)组织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;
(六)提请董事会聘任、解聘副校长、财务负责人;
(七)聘任、解聘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教职工,实施奖惩措施;
(八)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;
(九)经董事会授权,代表学校对外处理有关事务;
(十)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校与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,二级学院日常管理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,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
第三章 党的建设
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,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温州商学院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校党委),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,加强党的建设。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温州市教育局委员会。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、副书记1名,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。
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,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,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,加强思想政治引领,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,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。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。
学校设立党群工作部,按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,负责党的组织、宣传、统战等方面工作。落实党建经费、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,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。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、有效覆盖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、管理层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、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,党员校长、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:
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,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,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,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。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、为人民服务,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(一)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,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;
(二)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,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,在依法办学和规范办学中起监督作用,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;
(三)支持学校改革发展,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,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,在办学方向、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证作用;
(四)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,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、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,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,干部的教育、监督、培养与考核工作;
(五)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,强化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政治把关;
(六)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;
(七)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;
(八)领导学校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;
(九)做好统一战线工作,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。
第三十条 学校涉及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,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,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;涉及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、对外交流等事项,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。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、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,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;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,定期组织党员、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。
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,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,抓好学生德育工作,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,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,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。重视师德师风建设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。
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加强党员队伍建设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,从严教育管理党员。
第四章 群团组织
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建立共青团组织,在校党委领导下,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,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,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积极性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建立工会组织。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,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。
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,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%,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。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。
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1届,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
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:
(一)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,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;
(二)听取学校发展规划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教育教学改革、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三)听取学校年度工作、财务工作、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四)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、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、考核、奖惩办法;
(五)审议学校上一届(次)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;
(六)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;
(七)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监督学校章程、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;
(八)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。
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,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。
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,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。
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2/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。
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,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。
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,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,开展学生自我服务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活动。
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;
(二)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;
(三)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;
(四)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;
(五)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,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。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,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。
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。
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
第三十八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加强思想道德教育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,培养社会需要的具有现代商业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。
第三十九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、法律和法规的规定。学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,以市场为导向,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、专业,制定人才培养方案。
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实践教学环节,通过校企合作,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接,创新教学思路,改革教学方法,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会适用性,积极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,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、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,大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。
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科研工作,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,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。
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,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。
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,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、审议、评定和咨询等职权。
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、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。
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,促进教学研究、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过程优化,保障人才培养质量。
第四十五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,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、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。
第六章 教职工
第四十六条 学校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及其实施办法,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管理规定,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。学校聘任教师、职员应签订聘任合同,明确双方的权利、义务等;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订立劳动合同;聘任外籍人员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七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。
学校根据教学及管理的实际需要,配备数量充足的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,其中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/3。
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。学校根据实际,自主确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和福利标准。
第四十九条 学校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、管理人员、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。
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,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,为受聘教职工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。学校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,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。
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,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、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。
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,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、奖励;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。
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。
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自主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师。
第七章 学 生
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、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。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转学生,即取得学校的学籍。
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,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,建立学生档案。
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,根据类别、修业年限、学业成绩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、结业证书或者肄业证书。
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,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,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的权利。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及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、学生行为规范和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义务,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。
第八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
第五十九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人民币6000万元。
第六十条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,截至2015年8月31日,学校资产总额75194.6万元,净资产58018.8万元,其中举办者投入35860.6万元,办学积累22158.2万元;学校资产中没有温州大学及地方政府等实体投入的国有资产。
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和形成的资产、受赠的财产、办学节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,享有法人财产权,受法律保护。学校存续期间,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挪用或侵占。
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:
(一)举办者出资;
(二)依法收取的学费;
(三)社会捐赠;
(四)政府资助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,收费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、公示后执行。
第六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,不得用于校外投资、借款或担保,不得转让和分红。
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,学校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,按不低于25%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,用于学校的建设、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、更新等。
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。
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。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,并向学校董事会报告。
第六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、院长时,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。
第九章 安全稳定
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。学校董事长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维护安全稳定、建立和谐校园是学校党委的重要职责。
第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安全稳定基础性工作。加强以学校、二级学院党组织和学生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,推动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。
第七十条 严格落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。推动建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,逐级签订责任书,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。
第七十一条 学校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并定期组织学生安全防护演练,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,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。
第十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
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、合并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;学校的举办者变更,须由举办者提出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经学校董事会同意,报审批机关核准;学校的名称、层次、类别发生变更,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。
第七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,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;
(二)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;
(三)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。
第七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,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。
第七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,依法进行财产清算。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:
(一)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、杂费和其他费用;
(二)应发的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;
(三)偿还其他债务。
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。
第七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,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,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。
第十一章 附 则
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执行。
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。
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,须经2/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,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。